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15个裁判规则
文章发布于:2022-05-17 14:51:38
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四、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五、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六、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七、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八、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九、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十、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十一、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的,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十二、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十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是否影响已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
十四、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十五、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