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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青年关注的8个婚恋法律问题

文章发布于:2022-08-05 11:03:10


七夕话语七夕梦

昨天正是以牛郎织女为首的情侣们

相约压马路秀恩爱的好日子

恋爱结婚生子

……

“终身大事”的这套流程里还藏着许多小事

不知道对于这些问题

你是怎么看的?



 







关于上述问题

法院青年们用身边的见闻这样说



@小河才露尖尖角


在奔三的道路上,同行者也逐步走进婚姻的殿堂。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朋友圈里求婚、领证、结婚络绎不绝。


正好有个准备结婚的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最近准备买房,总是会被推荐花式秀恩爱的帖子。“对象买了房子只写我的名字”,怎么感觉磕不动呢!


作为法律人,职业素养让我马上开始思考房子产权问题?房子属于谁呢?婚前一方出资以另一方名义买房,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登记结婚成为赠与行为的生效要件。


所以“只写我的名字”这样的不动产登记,如果能够证明房屋真实的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房屋权属。


所以,你学会了吗?



@陈馍馍


他们原本是我向往的“从一开始就相伴一生的爱情”。


从中学到花甲,从两小无猜到白头偕老,他们携手走过了40余载光阴。


年少时,为解异地相思之苦,他每周徒步30公里,只为和她说几句话;年老了,她仍坚持每天早起梳妆,只为让老伴儿醒来就看到最美的自己。


变故发生在她一次性被检查出两种癌症之后。他突然变得沉默寡言、不爱回家,她原本不以为意,直到有一天帮他接了一个电话,听到一个女人在电话里娇滴滴地喊“老公”。


搞清楚那个女人的身份来历之后,她一气之下在自己的朋友圈“曝光”了插足婚姻的“小三”,也没有忍住恶语相向,还请朋友们“帮扩”。


“小三”很快把她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她公开发表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和侮辱言词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判令她在朋友圈中刊登道歉函,并赔偿3000元。


一时的口舌之快让原本就身体状况不佳的她惹上了一起窝火的官司,如果当时我在她身边,一定会极力劝阻她,毕竟一时泄愤一时爽,责任承担免不了。



@智者不入爱河的李子


七夕到了,朋友圈又到了秀恩爱的时节。为表达情意,男女双方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如果经过相处,认为不太适合在一起的情侣选择分开后,这些转账红包该怎么办呢?能够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回来吗?


以上问题来自本人真实工作经历。

以下内容来自本人真实苦口婆心。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红包、小礼物, 520、1314等具有示爱含义的转账,或者在一些特殊的日子,比如情人节、生日等,转账的聊天记录或备注里包含暧昧、祝福等词语的,一般视为对恋人的赠与,分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但是,恋爱过程中,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现金而推动恋爱进程,另一方为维系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交往中支付款项,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这类红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那么问题来了,以后法律人之间的情人节转账会不会变成“转账520,备注:你要的红包”“收款520,备注:谢谢亲爱的赠与”



@Lmm


你陷入的是爱情还是温柔的陷阱?


爱情的能量有多大?曾经的我对爱情不屑一顾,现在的我对爱情倾心相付。谈恋爱最怕什么?始于浓浓的“爱情”,终于满满的套路。


小王和小李相识于网络,通过聊天,小王得知小李是一名家境殷实的“白富美”,再加上小李本身长得漂亮、会说话,小王很快便陷入了爱情,小王的家人也很快认可了这名嘴甜的“儿媳”。


然而小李的套路才刚刚开始,恋爱不久,小李告诉小王自己怀孕了,催着小王赶快结婚,之后小李陆续以筹办婚礼、带小王出国考察旅游、自己做生意为由,骗了小王一家近二十万元。


期间,小王一家不是没有怀疑过小李,但小李对小王花钱也很大方,上千元的T恤说买就买,虽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但在小李的甜言蜜语攻势下,老实的小王一家毫无招架之力,直到钱财越要越多,给出去的钱财一分也没要回来,小王一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金钱堆出来的不是爱情,是陷阱!



@郝吉祥的好是真的好


闺蜜突然发来一个哭丧脸的表情,说有一个坏消息要告诉我,我忙问怎么了?原来是谈恋爱了,我说这不是好消息么?


闺蜜急了,我男朋友是我同事,我们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会被开除的!这下好了,男朋友是有了,饭碗快没了。


我一看,员工管理规定里还真写得清清楚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作为一个严谨的法律人,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我自信地告诉闺蜜,莫慌,《劳动合同法》《民法典》都不同意公司干涉员工婚姻自由,你们公司的恋爱禁止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后来我问闺蜜怎么样了?闺蜜说还没等公司发现呢,就分手了……



@冷色系里的一抹暖色调


青春损失费已经不是一个新兴名词了,在全国不胜枚举的离婚案和恋爱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数不胜数。处于热恋期间的人当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可一旦走向分手,局面就不好控制了!


“青春损失费”作为纷争重灾区,值得拿出来侃一侃!


小美和张三正处于纷争中心,“张三在分手的时候给我写了一个欠条,写明了欠我青春损失费两万元,但是都过去一年了他还没有给我,我要去法院起诉他”,小美挥着拳头说道。


小美主张的“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支持吗?


大家别误以为“青春损失费”是个法律概念哦,这只是“民间说法”,未通过任何法律形式体现,从债法的角度而言毫无依据,而且以欠条等方式将青春时光金钱化,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哦。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律也不禁止。



@泡助理


当时承诺海枯石烂,如今却因给付多少彩礼焦头烂额?

当时承诺一生挚爱,最终却因能否返还彩礼唇枪舌战?


当代青年,在即将与自己的心仪对象一同迈入婚姻的殿堂修成正果时,难免会面临一个习俗问题:彩礼。那么,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均属于彩礼吗?给付彩礼后返还的概率又有多少呢?


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只有依据一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才属于彩礼的范畴。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同时具备“依据习俗”、“给付的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价值较高”三项要件的彩礼与一般的“过节礼”“见面礼”相区分。


同时,虽然彩礼在个别情况下有“面子金”的嫌疑,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方父母对其子女成家立业的支持与祝福,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经法院判决返还。


其一,当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方可主张全部返还彩礼;当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可依据个案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其二,如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根据彩礼的数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风俗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如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则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由法院判定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并根据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标准确定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


劳燕也能分飞,感情难免波折,虽说感情破裂、分道扬镳的离婚行为已经是当代社会并不稀奇的现象,但感情路上本就难以事事如意。希望有情人能够相遇则相守,且行且珍惜。



@刘大闷闷


看似甜蜜美满的婚礼过后,新郎被要求签署贷款的保证合同,怎么听起来这场相识不长就缔结的婚姻像个骗局呢?


他们是经朋友介绍的老乡,恋爱半年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三十而立的他决定步入人生的下一个阶段。


满心期待地操办好两人的婚礼,招待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宾客朋友,原本以为可以开启幸福甜蜜的二人生活,却在银行高达七百万的贷款保证合同面前犯了嘀咕,老丈人义正辞严地强调“现在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你不签字就是不愿意为家庭承担风险”,刚结婚的新郎该不该和老丈人闹僵呢?


听完朋友电话里的困惑,我的第一反应是“你最后签字了么?”听到朋友还没签字的回答,我瞬间松了口气。


俗话说“呆人做保”,担保合同可不能乱签,一旦成为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么大数额的贷款,你想清楚了么?




尽管大家聊了

婚恋中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

但爱情的美好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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