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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堂】首份长期护理险失能等级全国标准近日出台

文章发布于:2021-08-20 16:09:36

长期护理险

失能等级全国标准出台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一个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失去生活能力的老人,日常照护问题常常成为全家的难题。尤其对于一些年龄结构十分老化的家庭,70岁子女照顾90岁卧床老人,负担极重。

针对这一普通问题,国家自2016年开始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许多失能老人及其家庭带去了福音。但由于各地分头试点,没有形成统一的失能老人评估标准,也出现了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会同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正式补上了这块短板。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新标准到底有哪些亮点吧。

一、了解长期

护理险 

1、定义

长期护理险(又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提供护理保障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城市共有49个,这些城市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约1.34亿人)如果遭遇失能问题,经当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后,即可获得上门护理、日常照料、医疗清洁等多项服务或相关服务费用的报销补偿,大大缓解失能家庭的护理压力。

2、现存问题

长期护理险经多年试点,各地初步形成了地方上的评估标准,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不同试点城市采用不同的评估量表,有些即使采用同一评估量表,等级划分的分值也有所不同。同时,失能保障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苏州、广州等地将中度和重度失能人群纳入了保障范围,而上饶等地则仅保障重度失能人群,给参保人员带来了不小困扰。


二、失能等级评估

全国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这次出台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从全国层面对于失能人员的等级评估进行了统一,可以说是更好保障了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从内容看,本次标准主要统一了三个方面:

1、实施规范

评估的实施规范对要对评估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 评估主体:必须是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或其他符合试点地区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

  • 评估地点: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现场评估地点安排在评估对象现居住地或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

  • 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比如现场评估,规范就要求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开展评估,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像记录。

2、评估指标

本次发布的评估标准中,提供了统一、专业的失能标准评估量表,共涉及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综合全面、评估科学。

比如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方面,就包括了是否能独立进食、穿衣、用厕、洗澡、上下床/椅等多个维度,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照量表进行打分,大大减少了评估的主观偏差。

3、结果判定

评估人员完成所有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打分后,通过组合法就能综合确定评估对象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

根据新标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分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6个级别。等级不同,可享受到的长期护理待遇也会有所不同,一目了然。


三、未来寄语

根据《通知》,目前国内试点长护险的所有城市,在两年内都会统一到全国统一评估标准上来。对于有失能人员的家庭,大家可以向职工医保参保地的长护险经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定,达到相应失能标准后,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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